张先生-医疗、生育保险缴费政策

    信件主题: 张先生-医疗、生育保险缴费政策
    来信人: 张俊 来信日期: 2019年09月09日 来信编号: SZXX201909090009
    信件内容: 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2019年4月1日发布的《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医疗、生育保险参保申报与缴费工作的通知》第三条“申报缴费时间要求”内容,安康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求企业按年申报职工医疗及生育保险。这条要求对企业来说,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用工成本。例如:企业按照要求在1月份为职工缴纳全年医疗和生育保险,若员工在3月份离职,那意味着该职工本年度4-12月不在本企业工作但企业还需承担其4-12月医疗、生育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的费用;再例如:员工5月份入职,企业为其申报缴纳本年度医疗、生育保险时,按照要求就必须为该员工同时缴纳1-4月份的单位承担部分,这就导致该员工1-4月份并未在该企业工作而该企业还得承担其1-4月份保险费用。针对以上情况,地方性政策的实施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?能否按照企业性质及人员流动情况由企业自行选择按月、季度、年申报、缴纳医疗生育保险?或者请相关部门就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给予企业一些指导意见,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及经营负担。
    信件回复: 市医疗保障局:市医保局法规监督科于2019年9月12日16点30分与张俊先生联系,告知并宣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政策。根据安康市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》《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我市参保单位结构、具体业务经办等实际情况工医疗保险制度起,医疗及生育保险统一采用“参保年”模式管理服务,参保的单位和职工,都按年进行申报缴费。 我市医保局及医保经办处对此类问题也进行过走访调研,对按月申报缴费模式进行了研讨。随着医保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,我局将提请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城镇职工医疗、生育保险政策,结合参保缴费实际情况,改进现行的申报缴费模式,探索推行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,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参保单位不同需求。
    办理情况: 已办结
    回复单位: 市医疗保障局
    回复时间: 2019年09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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